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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导委员会
郑新立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刘燕华 国家科技部副部长
尹成杰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潘 岳 国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陈俊宏 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
王长胜 国家信息中心常务副主任
陈文玲 国务院研究室综合司司长
杨朝飞 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韩 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部长
杜 平 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主任
冯 飞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部长
白津夫 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副局长
周天勇 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
陈东琪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牛文元 国务院参事、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组长
陈栋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区域经济学会副会长
牛凤瑞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
杨开忠 北京大学中国区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孙久文 中国人民大学城市与区域研究所副所长
王瑞璞 中央党校前副教育长
刘维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周绍朋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原主任
郭建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综合室主任
李培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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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命名为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委员会。简称经发委。英文名(Chinese society of urban economy small & medium city economic development committee.)简称:CSMC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从事中小城市经济研究,以中小城市招商引资、中小城市发展战略课题研究等为主要工作内容,以带动县域经济发展为重点,为中小城市搭建与国内外友好城市间交流与合作平台的,由从事城市经济的工作人员、城市经济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组织和推动城市经济研究、招商引资、学术交流等,对城市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咨询,促进中小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全面振兴县域经济。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机关为国家民政部。本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中国中小城市经济研究,开展国际经贸活动,举办学术会议,促进中国中小城市经济的发展;
(二)沟通研究信息,交流研究成果,协调各地中小城市经济研究力量,对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公关研究;
(三)承担国家、省、城市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研究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专家开展中小城市发展战略课题研究;
(五)不定期的评选中小城市城市经济、科技方面的成果,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六)定期组织城市规划、发展研讨会及经贸洽谈会;
(七)负责联络各大部委,为中小城市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八)负责联络并组织中央级媒体对中小城市所取得的成绩及可借鉴的模式进行推广;
(九)不定期组织出国考察,加强与国外友好城市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编辑出版有关城市经济方面的书籍、刊物、资料及出版学会会讯;
(十一)举办讲座、培训班,培训中小城市经济教学人员和城市经营管理干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
(二) 从事城市领导、城市管理和城市经济的工作人员及从事城市经济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对推动城市经济发展有卓越贡献的企业领导中,具有一定的独立研究能力,达到相当学术水平,并有一定影响的人员。
(三) 自愿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按期交纳会费。
(四) 关心、支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审查符合会员条件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以委员会文件形式下发接纳新会员的通知,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向委员会提供研究情况和科研成果,接受并努力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四) 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团体会员应加强对本团体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中国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委员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召开委员会年会;
(十一)临时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十二)决定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现任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突出工作业绩、研究成果,并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一般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五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任为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主任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委员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委员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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